建筑的防雷分類
民用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
1. 一類防雷建筑物
1)具有特別重要用途的屬于國家級的大型建筑物,如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博物館、火車站、國際航空港、通信樞紐、國家賓館、大型旅游建筑。
2)超高層建筑物。
3)國家重點保護文物類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2. 二類防雷建筑物
1)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建筑物,如省部級辦公樓,省級大型集會、展覽、體育、交通、通信、商業、廣播、劇場建筑等。
2)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3)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其它民用和工業建筑。
3.三類防雷建筑物
1)建筑物年計算雷擊次數為0.01及以上的確定為三類防雷建筑物。
2)建筑物邊緣地帶的高度為20m以上的建筑物,在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高度可為15m以上,雷擊活動比較弱的地區其高度為25m以上。
3)高度超過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在雷電活動比較弱的地區,其高度可為20m以上。
4)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地區的建筑物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筑物。
1. 一類防雷建筑物
1)具有特別重要用途的屬于國家級的大型建筑物,如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博物館、火車站、國際航空港、通信樞紐、國家賓館、大型旅游建筑。
2)超高層建筑物。
3)國家重點保護文物類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等。
2. 二類防雷建筑物
1)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建筑物,如省部級辦公樓,省級大型集會、展覽、體育、交通、通信、商業、廣播、劇場建筑等。
2)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3)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和高度超過50m的其它民用和工業建筑。
3.三類防雷建筑物
1)建筑物年計算雷擊次數為0.01及以上的確定為三類防雷建筑物。
2)建筑物邊緣地帶的高度為20m以上的建筑物,在雷電活動強烈地區高度可為15m以上,雷擊活動比較弱的地區其高度為25m以上。
3)高度超過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建筑物或構筑物,在雷電活動比較弱的地區,其高度可為20m以上。
4)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地區的建筑物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