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等級的劃分
1.第一類
凡制造、使用或儲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危險物品的建筑物遇電火花會引起爆炸,從而造成巨大破壞或人身傷亡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如火藥制造車間、乙炔站、電石庫、汽油提煉車間等。
2.第二類
特征同第一類,但不致引起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或只當發生生產事故時才有第一類的情況出現屬第二類;具有重要政治意義的民用建筑物也屬第二類。屬于這一類的有以下幾類。
① 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② 國家級的會堂、辦公樓、檔案館、大型展覽館、國際機構、大型火車站、國際港口客運站、國賓館、大型旅游建筑、大型體育場。
③ 國家級計算中心、通信樞紐以及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④ 制造、使用和儲存爆炸危險物質,但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損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筑物,如油漆制造車間、氧氣站、易燃品庫等。
⑤ 有爆炸危險的露天氣罐和油罐。
⑥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 0.06次 /a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⑦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 0.3 次 /a的住宅、辦公樓與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3.第三類
凡不屬于第一類、第二類的而需要作防雷保護的一般建筑物均屬第三類。
① 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省級檔案館。
②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 0.012 次 /a、小于和等于0.06次 /a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③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 0.06 次 /a、小于和等于0.3次 /a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④ 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 0.06次 /a的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⑤ 年平均雷暴日在 15d/a以上地區的高度在 15m 及 15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在15d/a及 15d/a以下地區的高度在 20m 及 20m 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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